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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陈仓等地震灾区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建设项目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08年7月29日      来源: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农业厅    点击数 :



陕发改农经[2008]972号

关于陈仓等地震灾区申报生猪标准化
规模养殖场(小区)建设项目的通知

宝鸡、汉中市发展改革委、农业局(畜牧局):

     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部署,全力支持地震灾区抗震救灾,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农业部有关精神,决定对我省受灾严重的陈仓区、宁强县、略阳县和勉县等4县(区),每县各增加中央预算内投资100万元,用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项目建设。请你们结合灾后重建工作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项目建设要求统筹安排,并按有关程序加快项目遴选和前期工作。现就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     一、 申报条件

     主要安排年出栏500—3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。养殖场(小区)实行人畜分离、集中饲养、封闭管理;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,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;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、达标排放,实现饲养标准化(详见附件1)。优先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规模养殖场(小区)。各市(区)不得重复安排2007、2008年中央和省投资已安排过的规模养殖场(小区)。

     二、项目建设内容及投资补助标准

    (一)建设内容。主要建设粪污处理、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、电、路、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,应优先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。

     (二)投资补助标准。按年出栏500—999头、1000—1999头、2000-2999头和3000头以上四个档次,分别予以25万元、50万元、70万元和80万元中央投资补助。

     各县(区)筛选项目时,要严格按照中央补助标准确定,不得擅自降低或调高补助标准。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,严禁挤占、挪用。各地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,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,支持项目建设。

     三、建设任务与投资规模

     各县(区)上报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总规模控制在分配数的125%以内。

     四、项目组织申报程序及要求

     各市(区)农业(畜牧)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分配的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,严格按照申报条件,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生猪生产实际情况,提出拟建设项目单位名称、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等,本着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经公示并确认无争议后,农业(畜牧)部门负责组织编写项目可研报告(或实施方案),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部门联合上报省发改委、省农业厅。省农业厅提出审查意见,省发改委审批项目可研报告(或实施方案)。

     请各市(区)发展改革部门和农业(畜牧)主管部门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,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,于8月24日前上报,并同时附IMO文件(说明:在国家发改委网站下载“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”软件,编报IMO文件,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fgwzj@shaanxi.cn和nytjhc@163.com,并注明标题)。

     联系人和电话:

     省发改委农经处 杨建安、张军  029-87293405、87294242

    省农业厅计划处 韩春选、刘创社  029-87321691

    附件: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建设标准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五日

 

附件:

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(小区)建设标准

     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,以“资源节约、质量安全、环境友好”为基本目标,按照相对统一,同时兼顾各地条件差别,特制定本标准。

  一、选址适宜,布局合理

  (一)养殖场(小区)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,通风良好,给排水相对方便。

  (二)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,有供电稳定的电源。

  (三)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,净道污道分开,正常猪与病猪分开,种猪与商品猪分开。

  二、设施完善,设备配套

    (一)圈舍朝向、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,饲养密度合理。

  (二)有猪栏、食槽、自动饮水装置、通风系统、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。

  (三)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、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;有兽医室、常规防疫检测设备。

     (四)有污水排放、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。

   三、防疫严格,管理规范

     (一)有生产管理制度、防疫消毒制度、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。

     (二)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。

  (三)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,内容包括猪的品种、来源和数量、繁殖情况、生产性能、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、淘汰情况、发病用药情况、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、死亡率及死亡原因、无害化处理情况、生猪销售记录等,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。

  (四)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、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,其品种应大体一致,外购种猪应从有《种畜禽经营许可证》的种猪场进。

  (五)仔猪、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,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。

  四、废污利用,排放达标

  (一)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,其处理能力、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,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。

  (二)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、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,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。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,经济发达、土地紧张、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;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。

   注:GB18596-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,2003年1月1日实施,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、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、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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