陕农业发〔2010〕16号
各市、县(区)农业局:
为认真贯彻实施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》,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聘任工作,促进对仲裁工作人员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和仲裁规则培训,决定在全省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制度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实施范围: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是仲裁委员会拟聘任的仲裁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,具备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业务素质的资格证明。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拟聘任为仲裁员的人员,均应经过培训领取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,实行持证上岗。
二、发证条件:从事农村经营管理或农村土地承包管理、曾任法官、律师、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、为人公道正派、具备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农村干部或居民,可以申请领取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。上述人员经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省、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组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培训后,方可申请发证。
三、发证机关: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或者省、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制发,那一级培训,那一级发证。
四、发证程序:申领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,由申领人所在单位提供个人信息资料(农村干部和居民由村民委员会提供个人信息资料,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),报县级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审核发证。经过省、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培训,向省、市发证机关申请发证的,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统一填写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发放登记表》,报省、市发证机关审核发证。申领仲裁员资格证须提交持证人近期一寸脱帽照片一张。
五、证书编号:省上发证采用省名简称、市名代号加三位数的编号方法。省名简称为陕,各市代号为:西安市A、铜川市B、宝鸡市C、咸阳市D、渭南市E、汉中市F、安康市G、商洛市H、延安市J、榆林市K、杨凌区L,三位数为发证顺序号。各市发证采用市名简称、县名代号加三位数的编号方法,市名简称为市名中的一个字,县名代号英文字母由各市确定,三位数仍为发证顺序号。县级发证采用县名简称加三位数的编号方法,县名简称为县名中的一个字,三位数为发证顺序号。
六、证书的使用:仲裁员资格证是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的依据,受聘仲裁员必须持有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》。发证时对持证人员的业务工作资历可以不作要求,但仲裁委员会聘任时,应当依照法律规定,要求从事农村经营管理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、律师、法官、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。被聘任的持证人员方可列入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册。
本制度随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》一并施行。陕西省农业厅2002年8月23日《关于发放农村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员证书的通知》同时废止。2009年12月31日前由陕西省农业厅和各市农业局发放的相关仲裁员证书一律作废。
附件: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员资格证发放登记表》样式
二○一○年一月二十二日